結婚登記手續(xù)結婚證辦理程序大全
發(fā)布日期:2011-03-22 文章來源:互聯(lián)網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一般為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內地居民結婚登記
一、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
2、結婚年齡:男性年滿22周歲,女性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二、結婚登記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3、當事人提交3張大1寸雙方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三、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并親筆簽名或按指印。
3、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四、結婚登記的時限、收費標準
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
2、收費標準:每對9元(各地可能會有所不同)。
涉外、華僑、港澳臺居民結婚登記
一、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二、結婚登記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內地居民
l、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二)香港居民
l、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xiāng)證。
2、香港居民身份證。
3、經香港委托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三)澳門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xiāng)證。
2、澳門居民身份證。
3、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四)臺灣居民
1、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本人在臺灣地區(qū)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3、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五)出國人員、華僑
1、本人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六)外國人
l、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及國外的無配偶聲明或者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三、結婚登記的程序
l、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qū)/縣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2、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并親筆簽名或按指印。
3、當事人提交3張大1寸雙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予以登記。
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四、結婚登記的時限、收費標準
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
2、收費標準:每對9元(各地可能會有所不同)。
結婚登記具體程序
根據民政部 2003年9月25日頒布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guī)范》第四章“結婚登記”的規(guī)定,具體程序是:
第二十一條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fā)證)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六)雙方自愿結婚;
(七)當事人提交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當事人持有本規(guī)范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證件。
第二十三條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居民身份證或者常住戶口簿丟失,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
第二十四條 香港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xiāng)證;
(二)香港居民身份證;
(三)經香港委托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第二十五條 澳門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xiāng)證;
(二)澳門居民身份證;
(三)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第二十六條 臺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二)本人在臺灣地區(qū)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第二十七條 出國人員、華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第二十八條 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第二十九條婚姻登記員受理結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查驗本規(guī)范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愿;
(三)自愿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jiān)誓人面前完成;
當事人不會寫字的,由當事人口述,婚姻登記員代為填寫。婚姻登記員代當事人填寫完畢,應當宣讀,當事人認為填寫內容無誤,在“聲明人”一欄按指紋。“聲明人”一欄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四)當事人宣讀本人的聲明書,婚姻登記員作監(jiān)誓人并在監(jiān)誓人一欄簽名。
第三十條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略)
第三十四條頒發(fā)結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結婚意愿;
(二)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結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夫妻權利、義務;
(三)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附件2上的“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四)將結婚證分別頒發(fā)給結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向雙方當事人宣布:取得結婚證,確立夫妻關系;
(五)祝賀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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